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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生命换来的胜诉--终生难忘的第一案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又是一个腊月十五。去年的今天,他死了。这是我办的第一个案子。首战告捷,而我的当事人却未能等到与我一起分享胜诉喜悦的这一天......"

    我走进事务所,主任分给我第一个案件,1984年某乡贾庄村白庄水库发包给白某,白某相继投资15万元,尚未创收。1996年10月14日县水利局通知白某:"水利局已将白庄水库发包给胡某,限你于1996年11月5日前按渔业法及有关规定清库(严禁放火)。并限你10月18日前搬出水库管理所。"

    我代白某好行政诉状,向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于1996年10月18日决定立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被告水利局辩称,其一,白庄水库是小型一类水库属国家所有,某乡贾庄村无权将国有水库发包给原告人,贾庄村与白某所签合同无效。本案属合同纠纷而非行政案件。其二,被告只对原告人进行了"通知"是行政管理行为,而非行政执法行为。

    针对被告水利局的"通知"和辩解,我当庭发表了代理意见,认为:一、被告采取"通知"的方式勒令原告人清库搬出管理所,这一行为显然是被告的行政执法行为,并非被告所辩解的行政管理行为。该行为没有指具体条款,也就是说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二、被告辩称白庄水库权属归国家所有,贾庄村与原告人所签合同无效等。被告既然知道是权属之争、合同纠纷,那么就不应该利用行政行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应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经济诉讼等合同法规定的方式来协调纠纷。三、被告认为白库水库属国有,而贾庄村又将水库发包原告,该争议是被告与贾庄村的权属之争,被告应当与贾庄村进行交涉,而无权用行政行为终止贾庄村与原告人签订的合同。

    总之,被告水利局的无论从哪一方面讲都是错误的,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是依法应予撤销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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