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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属于“无照经营”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基本案情

  1998年7月至2002年5月期间,蒋某采用上缴管理费给市政工程公司的方式,以市政公司名义实施道路施工经营活动。经群众举报,2002年11月4日,县工商局以涉嫌“无照经营”为由立案调查。调查查明以下事实:一、蒋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二、蒋某以市政公司项目经理名义对外经营,他与市政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内部合同约定:(一)、蒋某必须执行市政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各项条款;(二)、施工期间,一切施工机具及周转材料由蒋某自理,或由其向市政公司租用并支付租金;(三)、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及安全隐患由蒋某承担责任并支付费用。施工期间发生的职工病、医疗费用及伤亡处理费用等一律由蒋某自理。施工中发生的地方法规性收费,蒋某必须负责缴纳;(四)、施工期间,市政公司派驻工地的技术人员的工资及开支费用由蒋某支付;(五)、蒋某缴纳给市政公司一定管理费,并由市政公司代为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六)、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必须先入市政公司帐户,市政公司依约扣除管理费以及税金、有关钢管、钢模租赁费后一次性付给蒋某;(七)、如果建设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市政公司不负责垫资,由蒋某自行解决资金缺口。按照上述约定,蒋某共承建工程十一个,违法经营数额共计20029268.91元。据此,县工商局于2003年4月18日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以下简称《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蒋某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对蒋某作出警告和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蒋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03年6月诉至县人民法院。蒋某在行政起诉状中诉称,其作为市政公司的项目经理,有权与市政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1月7日发布)规定,该行为合法,其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未超出项目经理的职责范围。施工行为的经营主体是市政公司,法律并没有要求项目经理个人必须具备营业执照,故不存在无照经营行为。并且认为,在县工商局查处本案过程中,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已经生效,这时工商局仍然适用地方性法规《经营条例》处罚原告,法律适用显然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县工商局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何认定“无照经营”和适用规还是地方性法规处罚蒋某本案就成为本案的两大焦点。作为县工商局的代理律师,对于这两个要点,我们给出了完整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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