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民法通则》第83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虽然是民事法律规定,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也不得违反,否则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将受到质疑。因此,本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害应属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范围。
三、关于本案判决结果是否适当问题。
本案第三人因居住土木结构的房屋面积小,年代久远,破损严重无法维修而申请改扩建,其申请合理。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其行政行为合法。第三人原住房座落在原告住房偏东侧后,两墙东西相距约两米,其自然地势前低后高,第三人原住房地基依地势自然高于居住在第三人偏西前侧一楼的原告。第三人原住房建筑高度已形成了对原告居住房屋的通风采光的影响,这是自然环境和历史形成的,不是被告本次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第三人改扩建的房屋有可能增加对原告房屋通风采光影响,被告审批过程中没有给予评估并协调处理,使其具体行政行为不够完善。原告明知第三人改扩建的房屋可能增大对自己房屋通风采光的影响,没有及时向行政机关主张权利,而在第三人房屋已建成,即使第三人改扩建房屋加大了对原告房屋通风采光的影响,现状也难以改变。况且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相邻权受到的侵害已达到第三人必须拆除房屋的程度。因此,本案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王红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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