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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凌云:“超级玛丽”案、110服务承诺与合法预(2)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另外,尽管本案中当事人的律师所强调的“未在5分钟内达到现场”是对规定的误读,但是,我还是关心这个问题。在稀缺的公共资源条件下,“5分钟达到现场”的社会承诺是否是“口惠而实不至”?因为迟延出警的纠纷在实践中也着实不少。我曾与香港警察交谈,他们在实践中有时也很难兑现承诺,算法也就比较“灵活”,比如警察看到现场的大楼,便向总部报告已到现场,其实达到案发现场还要有一段时间。在这方面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警察局投诉,但一般不会产生赔偿责任问题。因为公共资源稀缺而导致的出警迟延,实际上也不会对警察个人和警局产生什么不利的后果。如果真是这样,相对人由此产生的合法预期在法律上是根本无法兑现的,所谓程序、实体或者赔偿性保护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句空话。那么,我们的对外承诺是不是就应该更加脚踏实地,不让相对人产生期望过高而又没有结果的合法预期?

  因此,从本案争议以及合法预期的讨论当中,我觉得110制度今后可以考虑的完善方向有两个;一是文本规定更加明确,二是承诺更加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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