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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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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