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及其赔偿案件范围探讨(3)
www.110.com 2010-07-19 17:58
“通海水域”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中未作进一步解释。海商法第一百六 十五条使用了“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词,作为与海商法相配套的收案范围的规定,其所规定的“通海水域”,应理解为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即可供海商法意义 上船舶航行的、与海相通的水域。这里的船舶,根据海商法第三条规定,是指20吨以上的船舶。
三。 海事行政的客体是民商事活动、安全和环境。
海事民商事活动,包括海上运输活动、货运代理活动、船舶代理活动、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活动等。如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经营海上运输申请的审批等。
海事安全包括:港口安全管理、水平上交通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等。海域环境污染包括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 染损害、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
综上所述,海事行政及其赔偿案件是因上述海事行政引起纠纷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相关人不服海事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就海事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违法且伤害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
①《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雷旭晖《人民》2001.10。
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国办发〔1998〕44号)。
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国办发〔1999〕90号)。
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88号)。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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