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责任承担(6)
www.110.com 2010-07-19 16:20
应根据“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由当事人甲就其代为清偿或履行辅助取得的求偿权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1、受委托2、委托系有偿3、已代为清偿)之存在负证明责任。只有这3个要件事实由求偿权人甲证明为存在,其请求方可得到支持。
对第1 个要件事实(受委托),对方当事人乙陈述其不存在(不曾委托甲代还债),这是提出了否定的主张(所谓否认,是指当事人主张相对方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或对 相对方的申请成主张予以否定),确切的说是单纯否认(所指单纯否认,是指当事人主张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为不真实,对相对方的主张事实直接予以否定。如:从来 没有、不曾…。)[3]根据“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原理,对方当事人乙对“委托” 与“有偿”两要件事实不负证明责任。这就要看甲所举证据能否使法官内心确信其主张为真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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