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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的完善 受托人的忠实义务需法律化(2)
www.110.com 2010-07-16 16:30

  我国法律体系已将受托人忠实义务法律化

  《信托法》的出台,奠定了信托制度扎根中国的真正基础。但是,保证受托人忠实履行其各种应尽义务,仅仅依靠《信托法》和管理层发布的几个法规是远远不够的。要从根本上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不被受托人侵犯,还要依靠刑法等法律,应当将受托人挪用信托财产、侵吞信托财产等违背其忠实义务的行为,视为严重的犯罪,对于受托人及受托法人的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求于较为严厉的量刑,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受托人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尤其须特别指出的,在我国,受托人基本上是经过管理机关批准开展营业性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其违背忠实义务,挪用和侵吞信托财产多数都是为了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因此,对其违法行为,如果涉及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不能仅仅处罚受托人或受托人的高管,而应当连同其实际控制人一并处罚。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连同该法人的高管一并处罚。

  值得肯定的是,2006年7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挪用客户委托、信托的财产”的犯罪法条,并增设了有关“掏空上市公司资金”的犯罪法条。应当说,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将违背受托人忠实义务作为刑事犯罪列入处罚范围;是我国法律体系将受托人忠实义务法律化的开始,必将有利于树立受托人的诚信观念,促进中国信托制度的完善,促进中国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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