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什么情形下办理入户的可作为补偿根据?
答:因诞生、婚姻、军人退伍、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由办理入户的。
20、在肯定被拆迁家庭安置人口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如何盘算安置人口?
答:被拆迁人领取有独生子女证且该子女未婚的增加1个安置人口,该子女结婚后不再增加安置人口。
21、被拆迁家庭中的哪些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答: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其ta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况。
22、被拆迁家庭中的哪些情形可相应增加安置人口(虚拟人口)?
答:被拆迁房屋实施多(高)层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相应增加安置人口:
(1)户内每个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2)户内每个已满18周岁但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可相应增添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
(3)户内每对已婚但尚未生育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上述(1)(2)中因被拆迁家庭违背规划生育而超生的未婚青年不能增加相应安置人口。
23、政策中的拆迁基本造价、重置价格包括哪些费用?
答:基本造价等同于重置价格,包括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小区配套设施费。不同构造的基本造价或重置价格可见附表1。
24、中心城区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如何确定?
答:因规划冻结时间较早的实际因为,农村私人建房标准原则上按原城区农村建房标准来确定,即1-3人户不超过75平方米,4-5人户不超过11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不超过125平方米,具体以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25、什么是可安置面积?可安置面积如何计算?
答:(1)可安置面积是指在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补偿时,依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安置人口等因素,肯定该户可以安置的最大建筑面积。
(2)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积,按照慈政发[2008]63号第十七条确定:
基本原则为“拆一还一”;
高限安置标准:户内人口(含虚拟人口)1―2人(含2人)的,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户内人口(含虚拟人口)超过2人的,每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低限安置标准: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凡多高层住宅安置的,可安置面积除以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的值小于1.5的,在可安置面积的基本上再增加一定的安置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人均80平方米:
增加的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实际用地面积×1.5-可安置面积
26、调产安置时,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额部分如何结算差价?
答:被拆迁人选择多高层调产安置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额部分,按基本造价优惠一定的额度进行结算,具体额度另行规定。
2009年的优惠额度为:选择高层调产安置的,优惠额度为基本造价的45%;选择多层调产安置的,优惠额度为基本造价的30%。
27、调产安置时,可安置面积中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如何结算差价?
答:被拆迁人选择多高层调产安置的,可安置面积中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基本造价进行结算。
28、调产安置时,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如何结算差价?
答:调产安置时,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依照拆迁公告宣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础造价结算。
29、调产安置时,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如何结算差价?
答:调产安置时,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
30、调产安置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如何结算差价?
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依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必定比例给予补偿,具体比例另行确定。
2009年的比例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放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钱联合成新再增长100%比例给予补偿外,再按砖混一等全新房屋重置价增添不超过200%的比例给予补偿(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规模内一类地段200%,二类地段160%,三类地段120%,四类地段100%)。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畴外另行规定。
3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盘算补偿资金的规定有哪些?
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实用下列规定:
(1)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2)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 m2的(不含虚拟人口,因独生子女增加的人口除外),按照人均30 m2计算;
(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遵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必定比例给予补偿。2009年度增加比例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100%比例给予补偿外,再按砖混一等全新房屋重置价增加不超过200%的比例给予补偿(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内一类地段200%,二类地段160%,三类地段120%,四类地段100%)。
(4)拆迁人遵照本款第(1)、(2)、(3)项补偿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具体比例另行规定。2009年规定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货币补偿增加比例为5%。
3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利益?
答:(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按评估金额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2009年度增加的比例为5%。
(2)被拆迁住宅履行货币安置的,其在签署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之日前后各两年内,在本市所购房屋的价款中与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已缴纳的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