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概念:信用(Credit)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不用立即付款就可以获取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能力。信用一般可以分为商业信用(Business Credit)、个人信用或消费者信用(Personal Credit or Consume Credit)、银行信用(Bank Credit)、投资信用(Investment Credit)、公共信用等(Public Credit)。
企业信用管理:
企业信用管理(Credit Management)是对企业的授信决策进行科学管理,所研究的是如何科学地运转一个企业信用管理部门,正确执行企业的信用政策(Credit Policy),将该部门职责所在的客户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辅助企业市场部门开拓等功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信用风险因素:
(Credit Risk)广义的信用风险可以分为政治风险、信息风险、商业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其中政治风险:一般又称国家风险,是指国家有关政策的不稳定性或者企业从事经销活动所在东道国政治制度的总体不稳定而对市场销售造成的不稳定性。信息风险:指使用有缺陷的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商业风险:指企业从事商业活动时,来自市场的风险,它来自企业外部,由行业、市场环境的变化而造成。管理风险:企业管理失误造成的风险,它来自企业的内部,是企业主观可以避免的风险。财务风险:指企业使用帐务手段进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资信调查:
(Credit Investigation)通过对“客户”广泛的了解、调查,以了解和验证“客户”的信用,这一过程被称为信用调查。
欧洲信用管理体系介绍:
1830年,世界第一家征信公司首创于英国伦敦。法国、德国的第一家征信公司分别创立于1857年、1860年。截止目前,西欧国家都是征信国家,因此各国都建立了信用管理有关的立法。欧盟作为地区性政治和经济联盟,也通过了有关法案。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相关法律通常被称做“欧盟数据保护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它同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相媲美。欧盟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是基于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同时又保证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信息流的畅通,在保护人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平衡是制订该项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欧洲的第一部数据保护法诞生在德国。在1970年,德国的Hesse洲通过了号称世界第一部“数据保护法”。经历5年的讨论后,终于在1995年2月,欧盟部长会议通过了共同执行的“数据保护法”。
在欧洲,征信数据是相当开放的,法律敏感的只有自然人个人数据,而不仅仅是个人信用数据。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法”第二款的定义,个人数据法律是没有限制的数据。另外,法案对于计算机化的自然人个人信用信息档案管理也做出限制。从法律的角度看,只要不是属于上述两个范围的信息,都是不受限制的信息。同美国的情况类似,对于正常取得企业资信调查的征信数据完全没有限制。
在英国,企业征信数据中最重要的部分——企业财务报表都是公开的。根据1985年生效的《公司法》规定,英国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在本财政年度结束后的7个月内公开,而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则在本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0个月内公开。另外,专家建议信用管理服务的用户,在使用征信服务和商帐追收服务以前,要根据197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信用法》的规定,检查该信用管理服务提供者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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