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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常识
www.110.com 2010-09-03 14:13

  一、房屋拆迁活动的分类

  1、按土地性质分:可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征地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

  农村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国土资源局;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建设局(市拆迁办)。

  2、按项目性质分:可分为市政道路拆迁,房地产开发拆迁,社会事业拆迁,工业项目拆迁等。

  二、目前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2、《江苏省城市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2002年24号公告)

  3、《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

  4、《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估价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淮建发[2005]23号)

  5、《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30号)

  6、《关于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淮价服[2005]203号)

  7、《淮安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淮政发[2006]31号)

  三、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入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管理部门: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四、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体制

  1、国务院条例第5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省条例第3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第5条:淮安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淮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拆迁资金;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包含项目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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