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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相关法律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二、债务重组的法律意义

  (一)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

  前已述及,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 是一项法律活动, 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 例如, 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 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 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 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 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 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  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债务重组的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 “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三、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律事务

  具体来说,在债务重组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前期债务重组准备工作。开展相应的尽职调查,包括对目标公司以外的相关债务重组主体资格、债务重组的法律条件,各相关公司的资信以及是否涉讼、存在或有债务等事项进行调查;协助全面清理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清查目标公司所有的债权人、理清债务性质、债务成因、债务数额、期限、诉讼情况、财产抵押情况、查封保全情况、担保情况等。该等事项是债务重组行动的基础。

  2、中期确定债务重组方案。分析债务重组存在的法律风险,排除法律障碍,确定有关重组行为的合法性;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和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预测,策划债务重组方案,确定重组程序和实施步骤。

  3、后期实施重组方案。就重组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就债务重组提供广泛涉及投资、证券、税务及诉讼等各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意见;参加各当事方之间就债务重组进行的谈判,为目标公司最大限度争取重组目标;参加有关诉讼或仲裁以及执行程序。

  4、后续工作。协调各方法律关系,完善有关授权、审批、登记、备案、通知等手续,解决债务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遗留问题。

  四、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常用的方式

  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应结合公司的具体实际以及债权人和债务本身的特点来进行。债务重组的目的首先承担损失,然后盘活资产。而盘活资产也是债务重组的根本目的。债务重组无论是通过外部重组 还是通过内部重组 ,均必须考虑对上市公司债务结构和经营结构的调整,而且还要充分认识到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往往是多种债务处置模式的综合使用方能达到目的。

  1、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目标公司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相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务转移。该第三方一般是目标公司的关联企业或是有意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然后入主目标公司的其他企业。对于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对应地是一种,一般由第三方出资购买债权,并由第三方承接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当然,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支付,甚至可以以其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对外债权与购买债权进行置换。如果第三方购买债权后,其自身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方可以向负债企业的债权人主张抵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且,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转移债务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且,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与债权应一同转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权或者转移债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比如,外债的债权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重新登记。又比如,根据对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转让前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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