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信誉标书、技术标书、现场答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辨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中除了现场答辨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㈠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㈡评审投标文件工作必须在封闭环境下进行。评委不得外出、不准会客、不准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㈢评委独立评审投标书,不准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标书的内容;
㈣评委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分;
㈤评委将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密封后,交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㈠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表;
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㈢开标记录;
㈣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㈤废标情况说明;
㈥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㈦评分比较一览表;
㈧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㈨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对所有投标人作出排序,招标人应当按照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序确定其他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在未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将所有投标书立即封存。在确定了中标人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内,应将未中标的投标书全部返还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由招标人到市房管局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㈠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㈡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㈢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㈣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
㈤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本细则实施后的新建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供句容市房管局物业管理招投标办公室签发的《中标备案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以招标方式选项出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项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由市房管局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依据国家计委《评标专家和评标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句容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字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细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物业,应分期到市房管局办理物业招投标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句容市房管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原句政建字〔2005〕112号作废。
二O一O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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