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校内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和物资采购(包括服务,以下同)的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及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效益,降低办学成本,维护学校和各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学校或者学校授权单位、部门为招标人的基建维修工程、物资采购与处置、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中属于学校应当完成的有关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条 在学校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利用财政拨入的科研经费)投资、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下列建设、采购、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一)预算造价达到人民币30万元的各类新建和扩建工程项
目;
(二)预算维修、装饰费用达到人头币5万元的各类维修、
改造、装饰(美化)项目,包括房屋和水电维修,道路新建与维修改造,园林绿化、实验室改造、办公室装饰,建筑物拆除,管
线铺设及土石方工程等;
(三)预算费用达到人民币10万大l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标底编制、招投标代理、监理、造价核算等项目;
(四)预算采购单价达到人民币3万元或者批量总价达到人民币5万元的各种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办公、医疗、体
育、食堂、学生宿舍及其他公用住房用品(含家具和生活用品)、
设备,通讯网络软件、硬件及其他信息技术产品,纸质与电子图
书、教材和教辅资料,药品,交通工具,福利性物资,军训服装,
煤炭及其他燃料等大宗物品;达到在人民币1万元的单件或者批
量闲置、废旧设备、物资的变卖处置;
(六)预算费用达到人民币3万元的服务(劳务)项目,包括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广告宣传、出版印刷等项目;
(七)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或者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必须招标
的项目。
第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或者招投标管理。
对于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进行招标的,经相关招投标办公室
集体论证并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
来源采购及询价等方式签订项目合同。立项、谈判和签约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有关招投标的情况应当根据校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
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七条 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和有关招投标办公室。
招投标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基本建设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现代实验与技术中心、
图书馆、后勤集团、宣传部、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的负
责人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会议,对招投
标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遇到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应当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监督小组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学校办公室对全校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第八条学校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招投标办公室: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基本建设处,负责包括房屋、道路在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改造)和扩建工程,建筑物拆除,管线铺设和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和新建工程项目的装饰(美化),道路维修改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底编制、招投标代理、监理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维修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各类房屋维修、水电维修和改造,教室和办公室装饰,学生宿舍用家具,教室课桌椅,公用住房用品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物资采购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试验、办公、医疗、体育用品、设备,交通工具,福利性物资,军训服装,通讯网络软件、硬件及其他信息技术产品等采购项目,以及闲置、废旧设备、物资变卖处置的招投标工作;
(四)教材采购招投标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材和教辅资料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五)图书采购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六)学生用品采购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后勤集团,负责食堂设备、用品,学生生活用品,医务室药品,粮食、食用油,煤炭及其燃料等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七)宣传、广告与印刷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负责招生广告、形象宣传与印刷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八)审计事务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核算,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各招投标办公室的主任分别由上述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单位主管人员,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招投标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各招投标办公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招投标工作,并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主管校领导请示汇报;遇有分工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项目,应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指定具体承办的招投标办公室。
除招投标办公室外,学校其他部门、单位均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审定有关招投标工作计划,批准招投标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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