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征地协议书
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立协议单位:
乐清市乐成镇东山南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乐政[2001]2号通告和市政府[2001]18号协调会议纪要精神,中心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由中心区管委会为主牵头,会同市土地局对中心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统一征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乐政[2000]149号及乐政[1999]7号文件有关规定,本着推进城市化进程,以及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征地坐落、四至和面积
由甲方向乙方统一征用土地约1455亩(其中塘园土地1080亩,水田375亩)。(具体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土地坐落:高速公路东首
四至:东至:胜利塘
南至:南草垟村土地
西至:高速公路
北至:后所村塘园
(具体以校对后划定的平面图四至为准)。
二、有关土地补偿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1455亩应支付乙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水利设施补偿等共计8331.9万元(捌仟叁佰叁拾壹万玖仟元整),甲方不再负担劳力安置。
三、甲方征用乙方水田375亩,根据乐政[1999]7号、乐政[2000]149号文件精神,解决乙方优惠用地指标37.5亩,作为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及村民公寓住宅用地。具体位置安排在185地块,与旭阳路返回用地指标统筹安排。
甲方征用乙方塘园1080亩。甲方在大自然社区内安排乙方兴办第三产业公建项目1个,面积38.8亩。具体四至:东至规划用地;南至旭阳路;西至大自然路;北至区间路。
以上两项土地指标,乙方应依法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在一个月内预付土地补偿款的确50%,剩余款项于2002年3月份前付清。乙方在甲方村清款项后半个月内处理完毕开发项目范围内一切附着物,移交给甲方。
五、乙被甲方征用而未开发的土地,可无偿提供乙方耕种;如甲方因开发需进行填土,乙方则无条件提供土地,甲方不再作青苗补偿。
六、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批五份。七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单位: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盖章) 代表:
乙方单位:东山南村委(盖章) 代表:章国程 张余光 陈华桃
杨碎波 章华宝 吴云高
杨岩林 黄仁妹 吴学存
王贤敏 李中银
鉴 证(盖章):乐清市土地管理局
乐成镇人民政府
2001年 5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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