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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与征地拆迁中存在问题
www.110.com 2010-07-05 16:35

  城镇化建设是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加快城镇化进程必须搞好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经营。就城市建设来说,征地拆迁是旧城改造的关键环节,也是城市建设中的一大难题和行政执法中的敏感话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利益与城市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商业利益与生存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导致了被征地农民与拆迁机关的矛盾冲突,从而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对此笔者调研认为:

  一、存在问题

  (一)城郊结合部征地越来越难。一方面,农民对现行的综合价补偿标准不满意,另一方面,地段较好的土地,农民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使本来就已经激化的征地价格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征地工作的瓶颈,使征地协议难以顺利达成。

  (二)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对原集体土地中的房屋征用,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使得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给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地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三)对农民的利益缺乏切实保障。首先,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的前提下,排除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机会;其次,补偿标准过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为该块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至16倍,最高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的补偿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2.1万至2.5万之间,农民被征用一亩土地所得的补偿费还不及城市居民一年的收入,其补偿标准过低,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同时,目前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建立,土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与归依功能,相比较农民已有的经济基础和今后的需要,现有的补偿标准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和改善;第三,安置途径简单。在计划经济时期,征地补偿多以就业安置为主。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渐接轨,失地农民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少,因此现在征地普遍釆用货币安置的方式。即征地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集体或农民。

  二、解决问题和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针对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和矛盾,笔者认为在具体的工作中可釆取以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解决:

  (一)按拆迁范围进行调查动员。按照红线圈定的范围,就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地面附着物、人口居住状态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据调查结果搞好拆迁动员,分层召开好动员大会,对拆迁户做好宣传工作,讲清拆迁的意义,对拆迁对象提出的各种意见全面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拆迁方案。

  (二)严格按法定要求搞好评估:无论釆用哪种安置方案,都必须在签订拆迁合同前搞好拆迁评估。评估过程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评估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现场估价,主要是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地产评估事务所对土地进行评估和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评估事务所对房产进行评估,以及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价格事务所对拆迁范围内其他构筑物、建筑物进行评估。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必须科学合理,并尽可能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时要考虑不同群体的不同要求,尽量使被拆迁人拆得愉快,迁得安心。

  一般来说安置补偿方案有以下三种可供选择:

  1、货币安置:即通过对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占用的土地、房产及其构筑物、建筑物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一次性予以货币补偿。

  2、异地还地、自主还房、找补差价:即在规划区范围内还原同样面积的土地,或多还原、少还原土地面积,由各拆迁户自主建房。对于拆迁地段和还原地段,分别按评估价值计算,由此确定双方的找补关系。同时对拆迁的房屋及其构筑物、建筑物进行货币补偿。

  3、异地还地还房,找补差价:即在规划区范围内由拆迁人还原土地和房产,同时由评估部门对拆迁和还原的土地和房产,以及构筑物、建筑物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差价,并由此确定双方的找补关系。

  (四)严格按程序实施拆迁和安置补偿:首先必须经拆迁双方充分协商签订好拆迁安置协议。应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尊重被拆迁人对安置补偿方案的选择,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必须由拆迁人按政策要求进行安置补偿,并支付过渡费用和相关费用。拆迁安置协议必须由当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对于拆迁双方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由拆迁人向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如双方有异议,可以向作出行政裁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再度审查裁定。在仲裁后双方如仍未达成协议,拆迁人可以凭行政主管部门的仲裁意见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考虑,改革现有的征地补偿办法,向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建立一套有效的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制度势在必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及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等。首先,对征地后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应允许他们按照自愿的原则转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分享城市化成果;在农村已经建立保障体系的,应把这部分农民列为保障的重点,以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其次,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安置,努力拓宽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空间;再次,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机制。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以适应现实中劳动力市场由单纯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的转变,使失地农民有能力自谋出路或转向第二、第三产业,在市场经济中较好地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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