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法 > 证券法解读 > 总则 >
证券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www.110.com 2010-07-15 16:08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活动中的基本关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必须体现和贯彻民事商事活动的共同规范,这就要求其主体之间应当是法律上的平等竞争主体,处于公平竞争条件和竞争环境中。证券活动中无论证券的发行及认购行为,还是证券的交易和权利转让行为,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基础上确定的关系,必须实行自愿原则,不得进行欺骗或胁迫,也不得以行政手段予以强迫和干预。证券活动比较其他形式的商事活动,更直接地体现为有价证券和金钱的交换活动,是以代表价值的权利凭证,在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以货币为媒介的换手异位的过程,权利人依其判断进行证券的买卖交易,对各方当事人来讲都以保值增值为目的,体现着有偿的交易原则。证券活动与其他商事活动一样,还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