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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现状、反思与进路(2)
www.110.com 2010-07-16 10:41

  三、进路:构建多层次监管体制

  为有效监管操纵市场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笔者认为应当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构建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体制。

  (一)宏观层面:制度完善与观念转变

  第一,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监管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一直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目标,而此目标的实现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完善证券市场基本制度的系统性工程的推进和实现。为有效预防操纵市场行为,充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我们应当坚持不懈地推行包括监管目标的调整、交易制度的完善、投资者结构的改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化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的改革工作。

  第二,改进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规体系。修改并消除我国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不相协调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种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区分操纵行为与非操纵行为的界限及其相关的“安全港规则”。为因应新型操纵行为的监管,要赋予监管部门的规则制定权,使监管机构能够对不断出现的操纵行为进行动态认定,不断细化、补充、增强反操纵条款的操作性。[17]

  第三,落实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推行能够真正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管目标,同时鼓励投资者对操纵市场行为的追究从而形成净化市场的重要力量,提高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能力并减轻政府监管成本,促进证券监管全面、有效的进行,并最终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民事责任制度的推行有待于立法、司法机关的接受。

  第四,调整监管观念,改变以事后处罚措施为主的监管观念,注重事前预防和主动监管。在操纵行为发生之后,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即使能及时准确地进行处理,操纵行为对投资者和整个市场的危害也已经形成。显然,对市场更为有效的是事前预防,要尽可能地在事前发现可能存在操纵的迹象。比如研究表明,多数操纵行为者偏爱小盘的流通股、流动性相对较高的股票和基本面有潜在变化的股票;恶意操纵者最有可能会利用5万股以上的账户实现对股票价格的操纵,[18]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股票及其交易的监管可以有效地预防操纵行为。当然,这需要加强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研究,总结股票价格操纵出现的一些共同现象,提高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执法水平,防范潜在的股票价格操纵行为[19]

  (二)中观层面:自律监管和新闻监督

  从中观层面,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以及新闻媒体的新闻监督。一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过分强调政府监管,行政管制较浓,对行业自律和新闻监督的作用重视不够,应当在坚持专业监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律机构和新闻煤体的作用,形成协调互动机制。

  第一,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交易所对交易环境和市场情况更了解,对市场问题的回应更及时,更能适应市场条件的变化,证交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也更容易被监管对象接受,因此,其监管较之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具有优势。

  第二,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以证券业协会的多边信誉约束功能抑制证券公司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所谓多边信誉约束功能,是指协会为了规范会员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维持市场秩序,利用其有特定的渠道将会员公司行为的信息在会员公司之间传递与交流,使会员公司在市场中形成一种信誉,从而使得会员公司经营行为协调一致。如果交流的信息是会员公司诚实经营行为的信息,那么有利于会员公司良好的信誉,有利于会员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和扩大;如果会员公司采取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或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这种行为信息在会员公司之间迅速传递和交流,从而使得该会员公司的行为受到其他会员公司的谴责和抵制,甚至受到协会的处罚,从长期看,使该会员公司处于不利地位。”[20]笔者认为,多边信誉约束功能既然能针对证券公司在一级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过桥融资行为以及证券业比较突出的返佣问题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也同样能在抑制操纵市场行为上有所作为。

  第三,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不在证券市场监管的结构体系中,但它对操纵市场的监管发挥着积极和独特的作用:新闻媒体能够对法庭、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监管组织和众多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对监管被“俘虏”和权力寻租的有力制约,促使监管主体提高监管效率。研究表明,由于监督的成本大都在证券市场之外,新闻媒体监督对证券市场的总体监管净收益总是有贡献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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