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讲我们谈到了内幕交易,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地利用了内幕信息先市场而动的交易。本来在一般的实物交易中买卖双方要各自当心,法律把这个思想总结成两个法谚:“买者当心”和“卖者当心”,并由民法和刑法来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市场应予特别对待,证券法因此应运而生。证券法为证券的交易当事人设定了特别的法律义务,其中主要的一方面便是禁止不当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其中一种,法律给予特别的关注;另外操纵市场也是重要的不当交易之一,各国法律无不给予精心的规制。本讲我们就谈一谈操纵市场。
一、概述
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组织不公平地利用其资金、信息、地位等优势,人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使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证券是一种价格具有巨大变动性的商品,其价格的形成——如果是在一个理想的市场中——应该由那只“看不见的手”来决定。操纵市场行为损害了这种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价格被幕后有形的手操纵,利益被不公平地分配。不仅如此,操纵市场会极大地影响了市场中的投资者信心,使投机泛滥。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般来说,法律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要从这样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 动机
一个数量巨大的交易指令进入市场肯定会使证券价格发生变动,但是显然并不能把这种交易统统归为操纵市场。如果某一交易行为仅仅是出于一般的获利避损目的,法律并不禁止,也不应该禁止。比如某机构持有某股票的大量份额,现在想卖出,其数量之大足以导致股价的变动;由于该交易并不具有操纵的动机,所以并不构成操纵市场。当然,如果交易额度达到一定比例,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相比之下,操纵市场行为人动机应是企图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并诱使他人进行买卖。一个正常的交易行为,不管其交易量有多大,并不影响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它本身就是价格形成市场机制中的一个参与力量。但操纵市场则不同,它要通过某些手段,人为制造出一种背离市场状况的假象,引诱其他人钻到这个圈套里面,“做手”从中渔利。
(二)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的样态五花八门,法律常常使用相当的文字加以描述。行为要件在操纵市场的认定上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因为它是构成操纵市场的必要条件,而且在行为人动机的推定上也常常要借助于对行为的分析。〖JP2〗因为行为人的动机是什么直接证明起来并不容易,这样法律常常要求通过行为证明动机。操纵市场的种种行为在一个安分守法的投资者看来多少显得有一点“怪异”。比如一个安分守法的投资者再闲着没事也不会通过两个帐户,把自己的股票从左手卖出去,在市场上转一圈后,又卖回到右手。
(三)后果
一个“成功的”操纵行为的后果是价格如其所愿地发生变动,行为人获利或避损,其他人遭受投资损失。但法律并未把这一后果的产生列为必要。如果某人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行为,但并未得逞,比如某人在市场中通过连续交易企图大幅影响价格,结果由于某种原因价格并未发生背离市场机制的变动,所以其他投资者并没有被引诱,自己也没有获利。尽管如此,他同样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仍将构成违法。
可见,法律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样态给予特别关注是有道理的。具体来看,我国有关操纵市场的法律规范包括:《证券法》第71条、《刑法》第182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74条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8条和15到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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