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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显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效能建设的治本之(5)
www.110.com 2010-07-20 16:40

  就权力性质而言,行政权包括管理权、处罚权、强制权、许可权、征收权等等。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仍然是集强制权、许可权、征收权、审批权、处罚权等多项权力于一身。“权力产生腐败”,行政机关集中了如此多而大的权力,必然为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罚代管,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从权力分离的角度看,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机关拥有的管理权、强制权、许可权、征收权、审批权等多项权力分离开来,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显然很有必要。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作用与意义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作为我国已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台以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先后在全国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的城市管理中试行。到目前为止,试行工作成绩还是明显的。具体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由于行政执法涉及到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政府部门几乎都有行政管理职能。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些地方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甚至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对违法违纪甚至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而是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可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第二、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问题。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享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行政机关,但由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的行政机关体系庞大,加上这些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处罚权和管理权不分,使得这些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处罚管理权依然不明确,经常“互相打架”,出现多个机关争夺一项处罚权的情况。如海关与公安、工商部门对走私的处罚、食品卫生与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的管理和处理、药品与工商部门药品的管理与处罚、土地和城建部门对非法建筑的管理与处罚等经常发生磨擦与纠纷。据统计,目前在处罚管辖权方面发生类似争执和矛盾的机关已有16对。多机关处罚和重复处罚,给公民、法人带来了不公正的法律后果。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可以大大减少或消除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扯皮推诿等执法扰民的现象,解决行政体制中长期形成的条块分割的矛盾,有利于统一行政处罚中的裁量尺度,有利于发挥有限的人力物力的最大效能。

  第三、有利于精简机构、避免行政执法机构膨胀,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发挥资源优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制订一部法律、法规后,就要设置一支执法队伍。随着经济和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事务越来越多,需要和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法规也日益增多,如果每一个部门都设一个执法队伍的话,势必造成行政机构的无限膨胀,浪费人力、物力资源。而设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可以精简机构,形成运转协调、行政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和行政执法体制,降低行政执法成本。

  四、我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情况

  马鞍山市于2000年率先在我省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12个设区的市及12个县(市)被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此项工作,并且在城市管理和城市文明创建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也确有一些地方出现运作不规范的地方。为认真总结6年来所取得成功的实践经验和成果,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将于2006年8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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