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
本条是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20 16:54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迫害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特别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的情况下,证人的作用就更加突出,保护证人的力度也必须大大加强。因此,这次修改刑法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规定为犯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只要实施对证人打击报复的,都可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的证人,也包括行政、经济、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打击报复”包括多种方式,主要有对证人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本条规定了两档刑罚,对情节严重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犯罪手段极其恶劣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需要指出的是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人如故意伤害、杀害证人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其行为则构成伤害罪、杀人罪等,应根据刑法中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该行为触犯的刑罚较重的犯罪规定处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