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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秩序柳某被处罚款
www.110.com 2010-07-20 16:13

[违法事实]
  某村委会主任因故辞职。4月3日,上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该村村民选举新的村委会主任。38岁的村民柳某甲和35岁的柳某乙被推荐为唱票人和监票人。在2名候选人中,高中毕业的王某在已统计的85%选票中占得票数的80%,柳某甲与柳某乙嘀咕:王某当选已成定局,我们何不利用此机会讨好他,将来他当主任后也能给咱一点好处。于是,柳某甲在唱票时,故意将2张废票和1张不是选王某的选票报成王某的,柳某乙发现了柳某甲的这种行为,不仅没纠正,还让柳某甲把那3张选票偷偷卷入右手的袖子里,以后好向王某邀功。柳某甲和柳某乙的行为,被组织该次选举的镇政府领导发现并纠正。[处罚决定]

  4月14日,某派出所以破坏选举秩序,给柳某甲和柳某乙分别处200元罚款。[处罚依据]

  《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点评]

  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构成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过程。第二,破坏选举秩序表现为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的正常进行。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他舞弊活动的目的。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第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对选举活动造成的影响不大。影响不大,是指仅使少数选民或者代表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结果没有严重违背民意的;破坏选举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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