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
被罚2000元以上可要求听证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指出,个人被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因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4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根据规定,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可发手机短信
按照新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应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同时要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规定要求,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按照规定,公安机关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要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规定还强调,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约束醉酒者时不得使用手铐脚镣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指出,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用约束带或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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