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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能不能保护城管?
www.110.com 2010-07-20 16:12

为处置拆违中的暴力抗法事件,武汉市计划在市、区公安部门内部单列执法编制,抽调公安人员成立专职的城管保障队伍。对于城管综合执法过程中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法、暴力对抗拆违的行为,该保障队伍具有独立的查处责权,并实施事前介入、事中预控、事后快处,保障城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解决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和百姓的对抗,推出公安和城管捆绑执法的模式,让公安人员来保护城管执法人员算不上什么创举,当前,全国的城管执法部门基本上都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了与公安部门的联合,组建了城管公安机构,受公安、城管的双重领导,保障城管执法的实施,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城管和商贩这对矛盾体的冲突仍在不断升级,甚至一度闹出了任命。作为一名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笔者认为依靠公安的保障力量是解决不了城管遭遇暴力抗法问题的。

  其一,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城管执法部门成立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及政府的授权。《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全国的推开奠定了法律基础,然后再通过政府的授权就产生了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具体执法时没有一部统一规范的“城市管理法”为依据,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一些零星的地方、行业法律法规,然而《行政处罚法》比较概括,不够具体,只在执法程序方面对城管执法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零星的地方、行业法律法规大多不合时宜、缺乏说服力,加上各城市的城管执法权限受政府授权不同,导致体制、机制上的差异较大,没有一个完善合理的模式受到广泛认可,在面对广大市民特别是弱势群体执法时得不到理解、支持、配合。

  其二,城管执法的行政强制全界定模糊。目前,《行政强制法》还没有正式出台,保障城管执法的法律主要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法规中明确了城管执法的公务行为,但总体上的界定和预防仍然模糊,对执法人员的地位、妨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形和处罚办法不明确。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混乱,名目繁多的执法队伍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权,没有法律授权,就可以任意实行行政强制,因此常常激化矛盾。城管执法是否有法定的行政强制权?如果有,那么城管队员依法实施的诸如取缔、暂扣、处罚的行为不仅不应该被认定为是野蛮行为、民事纠纷,同时还应该得到司法机关的大力配合;如果没有,那么城管执法管理工作主要是检查和监督,至于取缔、暂扣等强制措施则应该由法定的机关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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