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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计生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流动人员就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促进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本好转,维护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2002年度暂住证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住证类别

  2002年,我市暂住证仍继续使用《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三种样式。其中,《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为卡式证,《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为广东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纸制证。

  二、暂住证办理程序

  (一)《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的办理。

  用人单位经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招用外来人员后,上岗之前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到市、区劳动或人事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持用工手续的有关材料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

  市、区劳动或人事部门在办理用工手续时统一查验下列资料:

  1、用人单位用工登记本。

  2、经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用人单位与所在区、街道(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册签收备案表。

  4、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5、务工人员就业证或人事手册。

  6、《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填写要求与往年相同,贴身份证复印件、《暂住户口登记凭证》或上年度暂住证复印件和相片(续办免贴照片,新办粘贴指定规格的彩色照片)。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时,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到市、区劳动或人事部门办理。

  经核准持营业执照在菜市场、小商品市场、个体门店从事经营的劳务暂住人员,持身份证、经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贴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由所属辖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统一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和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后,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

  宝安、龙岗两区办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控制在用工总量的20%以内。

  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申办时,应查验申办人暂住地是否在本所管辖区内,不得跨区、跨所办理。

  (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办理。

  1、申办对象:在特区内随亲生活的老人、小孩。

  2、申办资料:填写申请表。贴照片和在深居(暂)住亲属的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需验原件)、申办人的《暂住户口登记凭证》。老人还需加贴其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3、持上述有关资料到暂住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

  (三)《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的办理。

  1、申办对象: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暂住人员。

  2、办理方式:用人单位的员工办理程序与特区内用人单位的员工办理程序相同,在所在区、镇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个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三、暂住证办证费用

  办理暂住证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为纸制证,每证收费5元;《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为二维码卡式证,每证收费15元。

  暂住证工本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时统一收取,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资料表格免费。

  四、其他事项

  今年已到期的劳务暂住证,属续办证的,应按续办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属续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可凭原暂住证和劳动或人事部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已受理续办,并已盖章的《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有效资料。

  首次申办劳务暂住证的,用人单位员工按签订劳动合同的开始时间为申领劳务暂住证有效期限的开始时间。

  符合条件办理《人才居住证》的,不再办理暂住证。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和投诉网站:

  深圳市公安局:4465412

  深圳市财政局:3938820

  深圳市人事局:2122395

  深圳市劳动局:2492941

  深圳市计生办:3573744

  深圳市物价局:5565664

  深圳市社保局:3460501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址:http://www.shenzhen.gov.cn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计生办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社保局
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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