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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限制养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实施方案

  《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并将于11月1日公布实施。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加强配合、严格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从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紧密结合“平安宁波”建设,通过一段时期的集中工作,把我市的限制养犬工作纳入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规定》,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广大市民和养犬户熟悉《规定》,遵法守规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二)犬类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各职能部门职责明确,日常管理工作规范;

  (三)犬类登记、检疫、年检以及无主、无证犬处理和野犬、狂犬捕杀等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措施落实;

  (四)在全市限养区域内无主、无证犬明显减少,基本杜绝犬伤人现象和狂犬疫情。

  三、实施步骤

  实施《规定》,具体分5个工作阶段。

  (一)准备阶段(10月31日前)

  1.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要根据实际,将《规定》中的原则性条文尽可能明确化、细化,以便广大市民深入了解《规定》精神和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工作方案应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实施方法;要从方便群众、易于管理出发,制定养犬登记、检疫、年检等管理流程。

  2.建立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限制养犬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卫生、农业、工商、城管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实施《规定》的指导、协调工作。各限养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并组建犬管执法队。

  3.落实管理服务场所。各地要落实犬类登记、检疫、年检场所,以及无主犬、非法犬临时留检场所或者收容所。市公安局负责设立犬类收容所,收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无主犬、非法犬。

  4.制订宣传计划,做好《规定》宣传的准备工作。

  5.开展调查摸底。各限养区要对区域内居民养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有证犬、无证犬和未免疫犬的底数,并分类造册,建立犬类档案。

  (二)宣传阶段(11月1日――11月5日)

  各限养区要与新闻宣传单位密切配合,统一口径,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广大市民和养犬户宣传《规定》精神,争取社会各界对限养工作的理解和配合。同时,倡导文明养犬,向广大群众普及狂犬病的预防、治疗知识。

  (三)登记上牌阶段(11月6日至05年2月底)

  根据目前我市犬类“做证率低、无证犬多、狂犬疫情时有发生”的实际,各限养区要把犬类登记上牌、疫苗注射、无牌无主犬查处工作作为实施《规定》的重点,并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在全面掌握限养区域内无证养犬户和养犬数的基础上,对无证犬主逐户发放《犬类做证通知书》,督促养犬户在规定时间内为其所养犬类登记做证。

  2.对养犬超过一只的养犬户,及时发放《犬类自行处理通知书》,督促养犬户及时处理超养犬只。

  3.及时对登记上牌犬只进行卫生防疫。

  4.及时建立台帐,对已登记做证的犬只要建立包含犬主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犬只品种、大小、免疫情况、证件号码、年检情况等内容的详细档案,档案应按区域划分,做到一犬一档,及时变更。

  5.做好查漏补缺,使全市限养区内犬类登记率达到85%以上,登记犬类免疫率达到100%。

  (四)全面整治阶段(2005年3月1日至4月底)

  由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犬管执法队,查处限养区内违章养犬行为,捕杀野犬、狂犬,收容处理无主犬、非法犬,取缔犬类非法销售和犬类非法诊疗活动。

  (五)规范管理阶段(2005年5月1日起)

  1.建立由公安、农业、卫生、工商、城管等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互通信息,形成管理合力;

  2.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养犬登记,掌握本区内犬类的数量、做证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农业部门应做好日常的犬类防疫和检疫等相关工作。

  3.犬管执法队应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处罚违章养犬行为,处置野犬和狂犬,对登记及免疫率低的地区做好重点整治,严防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4.街道、居委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应把养犬工作纳入工作内容,加强对养犬户的教育和引导,督促养犬户按照《规定》文明养犬,依法养犬;

  5.各级公安机关和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犬类年检工作,要认真核对、严格把关,依法处理不符合准养条件的犬主和犬只。

  6.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将限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基层部门考核内容,巩固和提高整治成果。

  四、职责分工

  全面实施《规定》是一项系统性社会管理工作,公安、农业、卫生、工商、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协作。

  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管理机关,要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管理措施,负责限养区内犬类的登记、年检工作,查处违章养犬,做好无主犬、野犬、狂犬的无害化处理。

  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防疫、检疫,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疫情的监控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对犬类留检中心内的犬只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采取扑灭措施。查处宠物医院无诊疗许可证非法行医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疫情的检测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协助公安机关对捕杀犬类进行无害化处理。

  城管部门负责对养犬户日常养犬行为的规范,查处诸如纵犬进入公共场所、绿地,犬只随地便溺等破坏环境卫生和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经营性犬类繁殖、销售和犬类诊疗机构的注册、登记和管理,并负责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对本辖区内的居(村)民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工作。

  五、工作要求

  犬类管理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全力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协调,建立责任制,加强考核验收,确保限制养犬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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