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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重点法条解读(2)
www.110.com 2010-07-20 16:50


    2?币赖?3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裁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以被委托人的名义作出裁决,由此引发的行政责任应由被委托人对行政相对人承担。
    3?钡背〈Ψ5那樾斡?3种(第34条第1款)。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意思分解」
    1?钡?39条是重点,应予掌握: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作出裁决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惟有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的,才可起诉到人民法院。换言之,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可径直起诉。
    2?绷私獾?40条第1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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