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将法律名称由“条例”改为“法”,更符合当前的立法习惯,从形式上突出了法律的本质。
处罚力度加大
谈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何椿霖说:“草案从完善我国治安管理法律制度和适应社会治安发展形势的需要出发,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调整。”
具体说来,可以总结为一句话:罚得高了,罚得严了:
———受罚行为大大增加。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处罚形式大大增加。现行条例规定了3种处罚:警告、罚款和拘留。草案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3种处罚;
———提高了罚款处罚幅度。
杨建顺说:“罚款幅度的提高,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符合当前的形势。”
他举了过马路闯红灯的例子。按照条例的规定,过马路闯红灯仅仅罚款5元。因为在1986年制定法律时,囿于当时的经济现状,这一罚款数额也能起到一定的惩戒性。17年过去了,经济大大增长,罚款仍是5元。现在的5元罚款,对于违法者来说不过是“隔靴搔痒”,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戒及威慑作用,大大降低了法律的针对性。提高罚款的幅度,势在必行。
减少处罚随意性
在提高处罚的同时,为了减少处罚的随意性,何椿霖说:“草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以现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了处罚程序。在提高罚款处罚幅度的同时,减少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
许多法律专家对此表示赞同。他们认为,对于这一行政行为,程序十分重要。有了完善的程序,既可以更好地保障治安管理,也可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草案对此加以完善,很有必要。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说:“草案减少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意义十分突出。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重要行政处罚手段,行政拘留的实施与被处罚者的权益直接相关。现代立法的趋势,是尽量限制对人身自由的处罚。在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对人身自由处罚的程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虽然该法设置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但这3种程序均难以直接适用到对人身自由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对行政拘留的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使其标准及程序更加明确化、规范化。从这个角度来说,草案对行政拘留的规定是对行政处罚法的一个补充和完善,很有现实意义。”
- 上一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思路
- 下一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适用范围的界定
相关文章
- ·北京开发商扛不住 26楼盘优惠幅度加大
- ·黄梅法院对罚款拘留行为实行全程监督
-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 ·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
- ·拉客招嫖行为亦将受罚
- ·如何认定该案代缴行政罚款行为的性质
- ·关于罚款限额(幅度)的设定方式问题
- ·用虚假罚单收取罚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危害管道行为加大处罚
- ·第三次专利法修订加大对侵权行为惩处力度
-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 ·对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
-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
- ·什么是虚假的商品标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什么是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什
- ·什么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
- ·经营者不得从事哪些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