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程某赔偿人民教育出版社经济损失2万元。
【权威点评】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部分印刷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超范围经营、非法接受委印、擅自加印盗印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该案给怀有不法动机的人一个警示,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
4 借助网络贩卖假药
【案件回放】2009年2月23日,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招远一家医院销售的标识为“消渴丸”系假冒产品。药监局随即对该院购进消渴丸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马上对该批药品的供货商招远市某医药公司进行跟踪调查。
调查得知,此案不法分子的售假手段借助于网络平台联系采购,手段相当隐秘。专案组先后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此案涉及国内22个省市、56个县市、70余条下线,已确认假药37个品种、66个批次,涉案金额350余万元。
【权威点评】“消渴丸”案揭示了一种新的犯罪模式,即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手机短信、QQ聊天等联系订货获取利润。该案的破获充分展现了我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有力举措。
5 冒用国外注册商标
【案件回放】2007年,烟台一家压缩机公司生产的20多台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无法运转,经初步鉴定,压缩机中青岛一轴承公司出售的INA轴承与德国原厂轴承技术指标不符。莱山公安局通过调查,证实该轴承公司所售324件轴承中,300件系假冒产品,为压缩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400多万元。
【权威点评】假冒注册商标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将假冒注册商标列入犯罪行为,对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
6 商业秘密随便说
【案件回放】2008年1月1日,烟台一家电子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书。2008年10月28日,王某未经许可,私自从公司技术资料中截取四张主板资料图片,并上传到网络论坛,该资料被25个网站及一些个人博客转载。王某行为导致公司机密资料在网络上披露和传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业影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某以书面的形式向该电子公司赔礼道歉。
【权威点评】商业秘密不能轻易说,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对这一问题认识不深,对商业机密泄露后产生的后果考虑不足,往往在不经意间构成侵权责任。
7 侵权商品海关截获
【案件回放】2009年1月,济宁一家轴承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烟台海关申报出口价值38511.9美元的轴承。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涉嫌侵犯海关总署备案的“FK”商标专用权。随后通过调取相关书面证据,认定上述货物构成侵权,并对该公司做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9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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