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历时多年的奥特曼权属纠纷案终于有了结论,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一份有关奥特曼权属的33年前的合同系伪造,认定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是奥特曼的合法著作权人。昨天,在新闻大厦举行的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直言,中国政府对待中外知识产权是平等的,并不需要外国作品履行某种特殊的手续或者程序。
著名动画形象奥特曼的权属诉讼,近年来在日本、泰国及我国均发生过。2005年4月,泰国人辛波特在我国内地凭借一份1976年与日本圆谷企业签订的转让合同声称,他是奥特曼在日本境外的著作权人。而日本圆谷认为,这个合同是伪造的。经过几年的调查取证,详细审理,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院对1976年的合同不予确认”。也就是说这份合同被认定是伪造的,那么在这个伪造的合同上建立起来的各种结论都要被推翻。所以日本圆谷株式会社才是奥特曼的日本以及境外合法著作权人。
20世纪60年代,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形象,并制作了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奥特曼正义、勇敢,在广大观众的心目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其系列动画片和衍生品在儿童消费市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对于这个案件,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指出,中国政府在对待中国人和外国人的作品上一视同仁。这其中并不需要外国的作品履行某种手续或者程序。他说:“总有人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不保护那些没有经过内容审查的作品。比如说一部电影,如果要在国内的电影院放映,必须经过内容审查,没有经过审查的那是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是不予保护的,特别是外国作品,要在中国得到保护,一定要履行这种审查的手续。要知道这种说法是对我们特别大的误解。就奥特曼这个动画形象来说,它是一个外国的作品,这个作品在中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仅司法保护,行政也保护,而且不要求它履行任何手续。内容检查机关只负责这个作品的市场入市,如果这个作品没有送检,但是发现盗版了或者被侵权了,同样可以寻求司法保护和救济,一点问题都没有。”
- 上一篇:中国知识产权国际胜诉第一案
- 下一篇:东鹏维权失利欲上诉
相关文章
- ·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
- ·浙江交易团关于做好第100届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主要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保护知识产权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
- ·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 ·卫生系统保护涉外知识产权暂行规定(试行)
-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
- ·《2010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印发实施
- ·二○○九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布
- ·《2009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印发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