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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用外通社新闻须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www.110.com 2010-07-05 14:41

 国知网讯  近日,新华通讯社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为有效保护外国通讯社知识产权,国内用户使用其新闻信息时,应当注明来源,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为规范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和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促进新闻信息健康、有序传播,新华通讯社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应当与新华社指定的机构签订订用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订用、编译和刊用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

 

  《办法》明确规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信息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 的基本原则;不得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国家荣誉、利益;不得违反中国的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不得煽动民族仇恨 和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和伤害民族感情;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扰乱中国经济、社会秩序和破坏中国社会稳定;不得宣扬淫秽、暴力或者教唆 犯罪;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得含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办法》还对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的外国通讯社资质要求、发布新闻信息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新闻信息的代理和订用作了详细规定。1996年4月15日新华社发布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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