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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三次修改:促进创新与发展
www.110.com 2010-09-14 15:28

  第一次修改:保护水平向国际标准靠拢

  修改关键词:

  扩大保护范围

  延长专利权的期限

  完善专利审查程序

  完善专利保护

  社会背景:

  《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到1992年4月底为止,中国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身)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23万余件(平均每年增长24%),其中国内申请近20万件,批准8万余件;国外申请3万余件,批准1万余件。

  专利技术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仅据1991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86个项目的统计,就新增产值75亿元,新增利税22.4亿元,创汇1.2亿美元。

  同时,由于在制定时缺乏实践经验,在专利法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修改加以补充和完善。随着专利制度在国际科技、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作用日益显著,专利法国际协调活动日益频繁;同时,为了履行我国已经对外承诺的义务,并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也需要对专利法的部分规定作相应的修改。此外,为了进一步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贯彻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方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专利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修法内容:

  [扩大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取消了对药品、食品、饮料、调味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限定了5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此修改使得专利权保护原则上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教授对本报记者表示。

  据悉,上世纪90年代,由于我国化学工业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在相当程度上还是以仿制为主,因此,为了振兴化学工业,推进化工技术进步,在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走创新的发展道路,鼓励化工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吸引外商投资和转让新技术,对化学物质给予专利保护是必要的。从长远和全局看,给予化学物质专利保护,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化学工业的落后局面。

  关于对药品的保护,特别是对西药的保护,与对化学物质的保护情况大体相似。

  同时,此次修改将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延伸至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将进口权增加为专利权人的权利之一。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对记者表示,第一次修改增加进口权的规定,增设了国内优先权,扩大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延长专利权的期限]

  1985年施行的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届满可以申请续展3年。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发明专利的平均寿命在10年左右,只有3%至4%的发明专利的寿命达18年以上。然而,有些技术领域的发明,例如药品、化学物质及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发明,开发和研究的经费高,产品正式投放市场前,还要按照规定办理试验、登记、核准等手续,花费时间较长,由授予发明专利权到产品进入市场,专利权期限往往已经过去了好几年,甚至10年之久,发明专利权人没有足够的期限回收开发和研制所消耗的巨大投资。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这些技术领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这些技术领域科技水平的提高。因此,适当延长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但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这些领域的技术引进。

  “因此,第一次修改延长了专利权保护的期限,发明专利权延长至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延长至10年。”冯晓青对记者表示。

  [完善专利审查程序]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放宽了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限制;完善了专利申请、审查、公告和撤销的程序,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了授权后的撤销程序;确立了发明专利的司法终审制;确定被撤销和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且宣告和撤销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但专利权人在恶意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负有返还义务。”冯晓青对记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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