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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力普畅谈专利法实施25周年
www.110.com 2010-09-14 15:29

  25年风云激荡,25年铸就辉煌。当日历翻到2010年4月1日,我们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25周年纪念日。25年前,专利法正式实施,向全世界昭示了中国坚定不移地实行改革开放的决心,也开启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新的航程。

  25年峥嵘岁月,专利法对经济建设的重要作用有目共睹。时至今日,面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任,在我国专利法实施25周年前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要更有效地利用专利制度,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走过不平凡的25年

  “专利法的诞生,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英明决策,凝聚了许多领导、专家的心血。”回首往事,田力普感慨万千。专利法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中破土而出,向全世界宣示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决心。

  1978年7月,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党中央作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重大决策。当时,中央在一份报告中指出:“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根据这一指示,1979年3月,原国家科委受国务院委托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历经5年艰辛,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5年4月1日,专利法正式实施,从此揭开了我国专利事业以至整个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篇章。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从广大发明人以及整个社会的积极反应可以看出,当时建立专利制度是符合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需要的,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和国际规则,25年的实践与成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田力普认为。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我国专利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92年9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下,同时为落实《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对药品和化学物质本身提供专利保护;扩大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增加进口权;延长专利权保护期限,即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0年。第一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已经与后来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的要求基本一致。

  2000年8月,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将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合并;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终局决定权;进一步扩大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使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调整了有关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规定;增加了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不仅完全与世贸组织有关规则一致,而且更重要的是适应了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2008年12月,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决定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转变政府职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完善强制许可制度,维护公共健康;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同时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已经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我国加入了一系列与专利有关的国际公约,并及时将国际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融入本国立法,切实行使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使专利法既立足中国国情又符合通行国际规则。今年也是我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30周年和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5周年。我国立法机关立足国情,紧扣时代脉搏,逐步健全和完善了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和《国防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核心,以地方性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法律体系。

  “在专利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我国站在较高起点上,仅用20多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200多年才走完的历程。”田力普强调,回顾专利法制定和修改的历史可以看出,我国专利制度总是在不断解放思想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与改革开放的步伐相适应,与中国国情的内在需要相融合,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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