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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截留执行款炒股 敦煌一法官领刑2年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记者4月8日从金塔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敦煌市法院法官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案件当事人的执行款并索贿受贿,用赃款炒股或他用,近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现年48岁的刘某案发前担任敦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期间,刘某利用执行案件的职务之便,先后14次截留案件当事人交给他的执行款75545元,并采取冒领等方式据为己有,用以炒股和日常开销。同时,刘某还明目张胆地向案件当事人索贿、受贿,先后6次受贿18000元。案发后,刘某退还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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