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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不思悔改 再次犯罪并处13年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因患病被监外执行的李某,就医期间不但不思悔改,反而两次实施盗窃犯罪。12月11日,枣阳市法院对李某暂予撤销其监外执行决定书,对其盗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加上原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某系枣阳市七方镇人。2008年5月20日,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8年12月10日,李某因患情感障碍(抑郁发作)病症,经法院审查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李某在就医看病期间,不思悔改,继续进行违法活动。2009年3月6日中午,李某来到枣阳市罗岗粮管所院内“今日红”酒店吃饭,饭后将店主司某床头柜中3500元现金盗走。同年7月16日晚,李某携带短刀窜至七方镇街道,撬窗入室,进入居民陆某家中,将陆某屋内1200元现金及价值300元的一部小灵通盗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在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因患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又犯新罪,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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