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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胜诉却遭遇法院不执行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数十位业主在2007年购买了深圳坂田商业广场的商铺,入伙时发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于是申请仲裁要求退房。仲裁胜诉、中级法院也驳回了开发商撤销仲裁的申请,但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不予执行裁决书,让维权努力回到原点。

  据律师介绍,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法院确实可以裁决不予执行,业主只能重新要求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开发商。但在11月9日请愿未获满意结果的业主表示不可接受,会继续向深圳市人大、检察院、中级法院,甚至省高院申诉。

  交楼不符约定,业主仲裁胜诉

  据吴浩介绍,包括他在内的十位业主分别在2007年4-7月间在坂田商业广场购买了商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产交付日期为2007年9月20日。但约定到期后开发商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坂田实业)并没有交付房产,接着吴浩又在当年11月21日收到坂田实业发出的入伙通知书,“本来就迟入伙,验房时还发现有绿地面积不足、擅自变更共有部分规划设计、增加装修装置等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于是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整改,但开发商至今没有整改。”

  在坂田实业不予理睬的情况下,由于当时合同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于是吴浩等十位业主在2008年1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退房并赔偿利息等损失。随后又有第二、第三批业主跟进,总数估计有40多人。

  通过双方辩论、陈述及到现场查看,仲裁庭认为开发商存在五处不符合原定规划的地方,按照合同约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于是深圳市仲裁委在2008年11月裁决业主胜诉。

  开发商遭驳回,无奈执行受阻

  业主胜诉后,开发商认为仲裁裁决过程存在瑕疵,于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2009年2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做出了民事裁定书,认为仲裁程序并没有违规行为,驳回了开发商的撤销申请。

  “我们原以为经过仲裁及中院都支持我们就万事大吉,没想到到了执行阶段,竟然也会出现这么复杂的程序。”据吴浩介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指定了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但3月3日坂田实业又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提供了房产担保,于是龙岗区人民法院在3月18日作出民事裁决书,中止裁定执行。

  “开发商从仲裁开始也一直提出愿意赔偿房价5%而不退房的条件,但我们不能接受。两年的利息不算,其中的辛酸又能拿什么来补偿?”吴浩说。而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一纸仲裁书给业主们更大打击:10月14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之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且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业主不堪重负,准备向上申诉

  对于不予执行的裁定,业主们都表示非常不理解,为什么仲裁委、中院都支持他们,到了区法院却能够不执行?更令他们不解的是,不执行的理由就只有一句话: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经过向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霍静律师等多位法律界人士咨询,业主们得知目前能够寻求的法律途径包括向区级法院起诉开发商或者重新申请仲裁。但对于两年来已经筋疲力尽的业主来说,全部再来一次肯定是受不了。“从2007年到现在,一楼一直没有开业,我们很多业主现在一边供房一边供铺,压力很大,有些还闹得夫妻不和,其中一个业主还因为精神压力多次自杀。”吴浩说他们目前正准备向深圳市人大、检察院、中级法院甚至省高院申诉。

  ■ 法院回应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错误

  11月9日,第一批的10位业主以及第二批的10多位业主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愿,中级法院请来了龙岗区法院的相关审判长及审判员针对仲裁委裁决的五个方面进行解释:

  绿地率问题当时仲裁委只凭目测,而没有请专门机构测绘或者向规划局查询,而五楼空中花园是否绿地也没有说清楚,属于事实不清楚。之前的《消防审核意见书》是针对商铺间隔,并不是针对一二楼电动扶梯改为人行楼体这件事,仲裁委也没有查清该变动是否通过了规划部门的批准,所以证据不足。圆柱改为方柱是属于装修范围,按照合同是视为开发商赠送给业主,所以原裁决适用的法律错误。第四个电梯数量不足,这个仲裁双方都确认并没有问题。至于三四楼加装了人行楼梯的问题,是大新百货自行安装,与开发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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