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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试行“主动执行”机制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本报讯 我省推行“主动执行”机制以来,源城区人民法院成为我市“主动执行”机制试点单位。记者近日获悉,自今年6月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源城区人民法院共对67宗案件当事人发出主动执行文书268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应。

  据介绍,试行“主动执行”机制,是指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过履行期的裁判文书,在征得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机制。源城区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实行“主动执行”,免除了权利人一系列繁琐手续,将减轻权利人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有效保护当事人权利,避免当事人错过最佳执行时期,避免弱势群体执行不能情况的发生。

  据了解,今年6月,源城区人民法院就李某等8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我市一房地产公司。经过审理,判决该房地产公司支付1万至2万余元不等违约金给李某等8人。判决送达时源城区人民法院征求权利人意见,8名权利人均同意该院即时启动主动执行程序。判决生效当日,民一庭将该案直接交立案庭,执行局接案后,财产查控小组迅速行动,3日内查控该房地产公司大量财产,8名权利人顺利实现债权。该批案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完毕仅用20天时间。

  据介绍,“主动执行”机制分为告知、征循意见、启动立案、执行4个程序。立案时,法院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诉讼须知》中载明,对符合主动执行条件的案件,将启动主动执行程序;宣判时,由审判人员征求权利人意见,如果同意法院主动执行,则在《移送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不同意由法院主动执行的,由其自行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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