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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闪人"最高罚10万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昨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这个“涉及千家万户”的条例,经过三次审议,终获通过,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半数业主入住 应开业主大会

  案例一:

  郑小姐是合肥市某小区的业主,自打住进该小区以来,就从未听说过业主大会的事。郑小姐说,自己周围的朋友们中,只有一个人住的小区里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我们业主都没有形成团结起来的组织,那岂不是发生了什么事,都是物业说了算?”

  在《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的;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小区,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条例规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小区道路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案例二:

  如今拥有私家车的市民越来越多,而最近,小区里的停车位渐成热点话题。合同上的停车位,实际中却没有;小区的道路上,物业不准停车,还要论价出售……

  在《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向物业办理交付手续之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同时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些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透露业主信息 物业当心举报

  案例三:

  “物业擅自透露了我的信息,我该怎么办?”刚买到新房,电话便被装修公司打爆,面对物业透露自己的信息的行为,刘先生应该怎么办?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影响业主正常工作、生活的,业主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物业擅自撤离最多罚10万元

  案例四:

  物业公司不打招呼就擅自撤离,小区没人保安、保洁,隐患重重、臭气熏天……业主委员会紧急招来新物业公司,但是,小区的所有资料都被撤离的物业公司卷走……近年来,在合肥,这样的现象频频发生。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服务合同,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对服务费用、违约责任、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应履行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服务。

  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如果擅自撤离,将由相关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还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

  房子空着不住 也要交物业费

  案例五:

  “收不到物业费”合肥某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小张觉得自己整天就像一个“讨债的”。很多业主没有入住小区,便表示,自己没有住进来,没有享受物业服务,自然不需要交物业费。

  未入住小区的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服务费?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做此规定,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所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在这些方面向业主倾斜。

  对于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采取部分减免物业服务费的措施,属于企业自主行为,《条例》不作规定。

  改动房屋承重 至少要罚五万

  案例六:

  邻居买房以后,对房子动起了“大手术”,在冲击电钻的响声中,邻居们整天担惊受怕。表示不满后,得到的回答是:“这是我家的房子,我想怎样就怎样!”

  真的能“想怎样就怎样”?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处理不成,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被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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