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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先行赔付”关键在执行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江苏省最新版本《国内旅游合同》开始实施。合同首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购买的系假冒伪劣商品后,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以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种进步。从长远来看,此举不仅对游客有利,对旅行社自身与整个旅游行业健康发展都有好处。新《合同》对旅游者和旅行社在事前、事中、事后的权利义务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作为旅行社对游客的损失先行赔付,是树立诚信形象的重要举措。这样做能很好地宣传、改善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层次。

  更为重要的是,从契约的观点讲,“旅行社先行赔付”的规定与合同法精神吻合。《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提前支付了旅游费用,就是约定了包括购物服务在内的旅游服务。旅行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履行合同。虽然旅行社不是旅游购物的直接责任人,但是购物地点是由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有责任维护游客的利益。“旅行社先行赔付”规定执行初期,或许会造成投诉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旅行社的工作难度,有时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导致赔付最终由旅行社来买单,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但这实际上是给旅行社套上了法律紧箍咒,促使旅行社自加压力,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考察地接社的资质、信誉,熟悉旅游目的地的购物环境。安排购物场所时做到有的放矢,遴选信誉好的购物网点,提高旅游质量与游客满意度。有效遏制旅行社与购物商店之间搞串购、骗购行为,消除游客怀疑空间,实现阳光购物、和谐购物。

  游客在旅行社购物网点买到了问题商品,也说明旅行社的工作没做到位,没有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存在服务瑕疵。旅行社先行赔付是对游客损失的一种及时补偿,能平息游客心中的怨气,体现了对游客负责到底的诚信精神。

  当然,再好的规定,关键在执行。先行赔付规定一旦生效,就应该得到强力执行。惟有如此,才能切实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旅行行业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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