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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工作及仲裁员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体系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加强和规范全市劳动仲裁员管理,全面提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效能,我市实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及仲裁员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我市在《关于实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目标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年终考核与平时考察相结合、规范与效能相结合,重点考核组织领导、机构队伍建设等内容。考核基本分满分为100分,达到目标规范管理标准要求的得基本分,达不到要求的相应减分,对部分项目完成较好的适当加分。考核采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考核与劳动保障工作全面考核相结合、县市区自评与市统一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实行年度考核,半年初评,年终总评,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优异的,提报省、市给予表彰。

  仲裁员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规定,具备一定资格的人员才能由所辖仲裁委员会视情况聘任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每次聘期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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