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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需要注意几个问(2)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3.积极参加国际仲裁会议及国际仲裁组织,了解国际仲裁最新发展,与国际仲裁同行加强交流与合作。

  拓展涉外业务取得良好效果

  1.第四届(2004-2007)仲裁员的学历水平进一步提高,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占到总数的74%;申请和聘用的外籍仲裁员明显增多,外籍仲裁员选聘人数达到14个国家和地区的52人,且均在国际仲裁界享有盛誉。

  2.第四届期间,受案类型中购销合同纠纷比例下降,金融纠纷大幅度上升(见图表)。

  3.第四届的案件数量、标的显著增长。第四届(2004-2007)案件数量比前三届(1995-2004)累计数量多出904件,涉案标的2260.97千万元几乎与前三届累计的2343.05万元持平;而效益纳税额达到3498万元,远高于前三届累计的2018万元。与2004年9月之前的9年时间相比,近3年,北仲的案件数、标的额、纳税额都翻了一番,双方均为外地当事人以及涉外案件的数量均大幅增长,办公面积及设施也有很大程度的改善。相比之下,北仲2003年正式工作人员20人,2006年26人,人员数量得到有效控制。

  5.北仲的发展引起国际仲裁界的关注和兴趣,国外仲裁机构、学术团体邀请北仲参加会议,以及外国媒体对北仲的报导逐渐增多。

  2006年,英国《经济学家》杂志评价仲裁委员会是“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准的内地仲裁机构”。秘书长被亚太地区仲裁组织(APRAG)推选为副主席。被聘为PEPERDINE大学Straus争议解决中心高级顾问委员会委员。美国GE公司总裁杰克.韦尔奇说“一个组织不断地从所有源泉学习的欲望和能力以及迅捷把这种学习转换为行动的做法———是他最终的竞争优势”。我们认为,仲裁机构如果将受理涉外业务作为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过程,全面改进工作,不仅能提高绩效,而且能够激发出学习的欲望和热情,以更积极、更主动、更开放的心态创造性地学习和工作,创造成功,享受成功。

  ■新闻链接■

  北仲于2007年9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决议实施新举措。

  会议由江平主任主持,通过的重要决议如下:

  (一)修改2004年仲裁规则

  此次规则修改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明确国际商事案件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等规定。在为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的同时,北仲也为发展中的自己赢得了更多的机遇。

  (二)新制定调解规则及调解收费办法

  在调解规则具体内容方面,北仲参考了诸多知名机构、国家在调解方面的相关规定,也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如下特点:

  (1)不受是否有仲裁协议的限制,只要当事人愿意调解,不论是否有仲裁协议,北仲均可受理;(2)强调调解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自愿决定是否达成调解协议等,只要一方不同意继续调解,调解程序就予以终结;(3)调解员实行推荐制,不受北仲提供的调解员名单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名单之外选择调解员;(4)调解程序独立于仲裁程序之外,调解员与仲裁员不发生身份竞合;(5)调解程序可与仲裁程序相衔接,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欲获得执行力的保障,可以约定进入仲裁程序,以快捷方式进行仲裁并获得裁决;(6)调解员报酬和行政性收费分开,同时二者遵循不同的收费原则,行政性收费是固定的,且与仲裁处理费相比被大幅度降低,以达到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调解员报酬基本放开,可以按照标的收费,也可以按时(日)收费,这种以调解员为本的收费原则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吸引选择优秀调解员。

  (三)调解员聘用的若干规定

  北仲新制定的“调解员聘用若干规定”首先明确了调解员应当满足仲裁员的一般资格条件,选聘标准和程序与仲裁员保持一致;其次,规定调解员应当具有更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力。

  (四)扩充新一届纪律委员会成员并确定新一届仲裁员名单

  新一届纪律委员会委员增加至9人,委员中7人为仲裁员,2人为委员,身份职业具有广泛代表性。按照新一届纪律委员会提交会议讨论的申请仲裁员材料,会议审议决定了新聘和不再续聘的仲裁员名单。

  (五)第五届仲裁员委员会新增经济管理专家

  为推进《试点方案》工作,委员会增加了来自经济学界、管理学界的著名专家,如张维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张春霖(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民营部门发展首席专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周天勇(经济学博士,教授,现任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被增聘为委员。这些专家学者将促进北仲更好地研究完善产权治理结构、实现委员会对办事机构有效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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