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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国有资产的定性(3)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2007年3月,部分政协委员在全国政协会上提交《关于纠正将仲裁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错误》的提案,建议国务院“责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四部门立即纠正将仲裁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的错误,严格执行仲裁法和政府入世承诺,对仲裁收费适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挽救面临严重威胁的中国仲裁事业”。财政部回函表示:“委员们反映的问题”已经引起财政部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不仅影响了仲裁机构独立开展仲裁工作,而且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并承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入世谈判的承诺对现行仲裁机构的设置及财务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充分考虑委员们的建议和意见”。

  由于该问题未予解决,人大代表梁慧星教授在2008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开展<仲裁法>执法检查纠正商事仲裁行政化错误倾向的建议》,再次要求解决仲裁收费“收支两条线”问题,建议“由法律委员会成立有相关部门、仲裁机构、相关商会和仲裁法专家参加的仲裁法执法检查组,对全国仲裁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回函答复:“建议中反映的当前我国商事仲裁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我们将在相关工作中认真研究”,“在制定2009年的监督工作计划时积极考虑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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