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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范本(12)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第二十二条
  (一)除原告承认被告的要求有理由外,法庭只有在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才
能接受原告撤回起诉之请求。
  (二)一旦经当事国双方协议要求法庭停止对案件的审理,则法庭应将此点记
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如当事国之间和解成立,法庭应将其记录在案。法庭应当事国一方的请求,法
庭亦认为可行时,可用裁决的形式来宣布这一和解。
  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原则上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宣布。但如果法庭无法作出裁决,
则法庭可以决定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一)如果当事国之一方没有出庭或未申述其理由,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法庭把
它作出的结论交给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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