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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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