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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台
湾)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他们依据本规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争议和纠纷不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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