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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及规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部分  章程

第一章共同规定

S1.为通过仲裁解决与体育有关之争议,兹设立如下两个机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及体育仲裁院(CAS)。

特别是,前款所述争议包括有关服用兴奋剂的争议。仅在联合会、协会或其它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规定或特殊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就本规章而言,前述体育组织作为一方的争议是仲裁事项。

ICAS和CAS的所在地在瑞士洛桑。

S2.ICAS旨在通过仲裁或调解以便利有关体育争议的解决,并且保障CAS的独立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为此,其负责CAS的管理和财务。

S3.CAS备有仲裁员名单,通过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的居间仲裁,以仲裁方式解决产生于体育领域的争议。

CAS包括普通仲裁处和上诉仲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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