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陈桂明著:《仲裁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133页。
3 许多国家立法把异议程序,无论是实质性问题的异议,还是非实质性的异议,都称为“上诉”。韩健著:《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页。
4参见[英]施密托夫著、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4~684页。
5 参见赵健著:《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6页。
6 我国仲裁法是如此规定的,此外如《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2)(B)规定,如果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与本国公共政策相抵触,法院即有权撤销该仲裁裁决。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2)项也规定,“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其公共政策的”,被请求执行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之。“
7 内国仲裁裁决包括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其是针对外国仲裁裁决而言的。
8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我国于1987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该公约也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声明和商事保留声明。
9例如,1985年《比利时司法法典》第1704条第2款(b)项规定,“如果争议不能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可被申请撤销。于1986年生效实施的《葡萄牙仲裁法》第27条第1款(a)项也规定“该争议是不能由仲裁解决的”,是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原因之一。
10例如,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2(1)款的规定,争执的事项,依照仲裁裁决执行地国法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
11 人民法院是撤消仲裁裁决还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取决当事人的申请。
12 参见韩健著:《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1993年版,第282页。
13例如,按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41条第l款第3和4项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均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1)当事人未能根据法律规定在仲裁程序中申述,除非他明示或默示地同意仲裁程序所进行的方式;(2)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未得到适当的听审机会。《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84条第2款第2项和第4项也将下列情况列入可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2)如果仲裁庭不恰当地组成或者独任仲裁员不恰当地指派;(4)正当程序没有被遵守。
14 见《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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