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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则有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
www.110.com 2010-07-09 09:35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203号
原告邱则有,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织机街18号。 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路一段95号。 负责人肖渊富,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路一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李纯刚,董事长。 被告四川博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勇,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邱则有与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博大新型建 筑材料有限公司侵犯纠纷一案后,于2006年2月28日向原告邱则有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 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邱则有未在该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减交案件受理费申请,2006年5月22日,原告邱则有以证据未收 集齐全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 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廉 书
代理审判员 吴 涛
人民陪审员 卢 志 红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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