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长明与应乙平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
www.110.com 2010-07-09 09:35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06)成民初字第174号 |
原告曹长明,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住址:四川省仁寿县文官镇前哨村7社。。 委托代理人梁田,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艳红,女,苗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应乙平(系成都浪雅家私厂业主),女,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双流县籍田镇新华路段131号,经营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七里村三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长明与被告应乙平侵权纠纷一案中,曹长明以应乙平下落不明其无法有效主张权利为由,于200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长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曹长明申请撤回对应乙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 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长明撤回对被告应乙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 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曹长明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605元,其他诉讼费1 000元,合计1 605元退还给原告曹长明。 |
审 判 长 周 廉 书 代理审判员 吴 涛 人民陪审员 卢 志 红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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