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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有专利 仍然属侵权
www.110.com 2010-07-08 16:41

 获得了人的授权许可而使用的包装袋图案,怎么又会被告侵权?这是因为“规定,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由于盐业公司食盐包装袋上的大熊猫图案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大熊猫”极其相似,判令立即停止使用作者蒲涛的摄影作品“大熊猫”,作为该公司食盐包装袋上的图案。成都盐业分公司在3个月内停止在食盐包装袋上使用该作品。

  据悉,2005年10月,李某与盐业总公司签订合同,将自己获得了专利权的包装设计转让给了盐业总公司。这个专利产品包装袋上的图案为一只行走和一只侧卧的大熊猫,背景为瀑布和竹枝。2006年3月,盐业总公司在其网站上要求其下属成都盐业分公司使用“行走的大熊猫”作为食盐包装袋图案。某印刷公司接受盐业总公司的委托,印制了该包装袋。产品一经推出,“大熊猫”造型便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然而,盐业公司却收到了一纸诉状,原告是摄影作者蒲涛,据其称,食盐包装袋上的熊猫造型主体图案与他创作的摄影作品“大熊猫”相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之前,蒲涛的确创作完成了涉案摄影作品“大熊猫”。尽管盐业总公司、成都盐业分公司和某印刷公司三被告在法庭上提出“停止使用涉案食盐包装袋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蒲涛的著作权应受到限制”的辩解。但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当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将根据保护在先和诚信原则,进行认定在后权利是否构成对在先合法权利的侵犯。

  虽然三被告使用的食盐包装袋与专利产品包装袋相同,但专利权获得的时间晚于蒲涛的摄影作品“大熊猫”创作完成的时间,且该专利的实际设计人武某不能说明及证明使用大熊猫图案有合法来源或由其独创完成,其专利权不能对抗合法的著作权,因此法院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考虑到侵权食盐包装袋已经流入市场,完全收回需要一定时间,且三被告并无侵权的主观恶意,故法院给予成都盐业分公司合理的必要的时间以停止在食盐包装袋上使用蒲涛的“大熊猫”作品。而法院同时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认定成都分公司停止使用侵权包装袋,而并非停止销售食盐,因此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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